安徽新闻网7月31日电 泾县法院日前对一起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春花有期徒刑2年,附带民事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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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春花系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村民。今年3月17日,张春花在其住房前水沟旁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后山村3处林场部分林木被烧毁,并将在山场上砍柴的村民王某某烧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8.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花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山场部分林木被烧毁的重大损失,并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