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对8类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部分(即“减负门槛”)作出调整。调整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为:
■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1.5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50%调整为40%;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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