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间主任在当年应聘时伪造学历,混进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为由,上海一传动设备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这名员工返还工作两年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12万余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诉请,并且还要公司支付员工林先生的工资8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6年,林先生进入该公司工作。2008年6月10日,公司作出解除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同年7月9日,又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林先生工资的日期为去年5月。 为此,林先生于去年8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去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获得了仲裁裁决支付。 公司不服,于今年4月2日诉至法院称林先生应聘时提供的毕业证书系伪造。认为林先生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所以无须支付两个月的工资8000元。并且公司还要求林先生返还工作两年除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外的全部收入12万余元。 林先生辩称,其应聘时虽不能满足公司的招聘条件,但法定代表人看中的是本人丰富的工作经验,故让本人提供虚假学历以应付总公司要求。几年来,自己在公司的工作获得认可,每年得以加薪。 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林先生入职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确属不当。但林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且作出了工资年年递增的约定,这可以证明林先生在公司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因林先生在此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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