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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2011-06-05

  新华网福州6月5日电(记者沈汝发、夏晓)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福建省物价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同时应醒目标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应同时向所在地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当期销售房源价格和标价方式,并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单元)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对全部销售房源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同时标示面积单价。已销房源如果同时标价的,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表示,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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