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大同市正式实施山西省物价局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存量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并备案,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对商品房开发、销售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楼盘名称、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车位配比率等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朝向、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