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自2007年12月推行失地农民保险试点以来,到2009年6月中旬止,全县已有失地农民299户886人参保,884人开始领取保险金,累计发放保险金总额达17万多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兴安乡作为自治区五个失地农民保险试点县之一,在2007年12月出台了《兴安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在县城区域内,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城市建设被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用土地后,累计水田被征用80%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按照“政府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原则进行参保,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宣传工作到位,兴安失地农民参加保险的不断增长。失地农民参加保险后,每月可得到一定的生活费用,生活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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