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改委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近期由于干旱,我省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通胀预期增强。为防止局部价格上涨引发连锁涨价,依据相关法律,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公告内容主要涉及此次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时间、范围、形式,以及干预内容四部分,其中干预内容主要涉及,今年内各地集贸市场和商铺业主对摊位租赁者、餐饮企业收取的摊位和铺面租赁费一律不得提高,租赁费标准维持在去年水平、代收的水、电费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损耗或管理费,以及将对餐饮企业出售的米线、面条等大众餐饮食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各地米线加工、牛奶、桶装水、饲料等生产、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涨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时间暂时定从公告发布即日起至10月31日。
10日,记者从省发改委相关部门获悉,公告已相继发放到各相关部门,相关事宜已在着手准备,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还将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同时,省发改委相关部门昨天下午就临时干预措施进行了介绍。
(一)对餐饮企业出售的米线、面条等大众餐饮食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介绍:鉴于各地饮食习惯和消费水平有所差异,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大众餐饮食品限价标准,包括食品种类、最高价格等,将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从严控制擅自提价行为。同时,为保证限价后的餐饮食品质量,由各地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协会向社会公示相应的数量、质量标准。
(二)各地米线加工、牛奶、桶装水、饲料等生产、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涨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介绍:达到一定规模的此类生产企业提高价格时,需要向当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及调价理由。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商品目录和经营者名单及需要调价备案的经营者名单均由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各地集贸市场摊位和餐饮铺面租赁费今年内不得提价,且代收水、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损耗或管理费。
介绍:各地集贸市场和商铺业主对摊位租赁者、餐饮企业收取的摊位和铺面租赁费,今年内一律不得提高,租赁费标准维持在去年的水平。代收的水、电费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损耗或管理费。集贸市场、商铺和相关经营者,要自觉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相关价格、规格及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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