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有关事项,《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尚未制定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质监部门又无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解决基层质监部门在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的某些困惑,统一规范全市质监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行为,赤峰市质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出台了《赤峰市质监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及有关执法问题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指出,全市各级质监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提高其监管有效性。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当地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尤其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推动小作坊上等升级。鼓励小作坊改进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意见》明确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以及对监管工作中某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等事项。
该《意见》强调,要规范质监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就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者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年度验照手续前,在无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质监部门进行前置性许可等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旗县区局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不得越权自行设定并实施其行政许可或者其他非许可审批事项;也不得越权自行设定并实施有关行政确认等事项。确保质监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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