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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务人员私下向患者售药行为
2009-08-27

孔繁军

  假人血白蛋白使患者成植物人

  青岛市民贾某因患“脑出血”,入住当地一家医院进行治疗。手术后,贾某的身体状况开始恢复。医生发现贾某的血液蛋白含量较低,遂建议患者家属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买些人血白蛋白给患者使用。

  由于该医院的药库内没有人血白蛋白,当地其他的医院也极少有这种药品。贾某的家人得知医院一位姓王的护士手中有人血白蛋白,便马上与对方联系,先后花了3万多元,从这位护士手中购买了65支人血白蛋白。这些白蛋白包装上的标示为“三九集团湛江开发区双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皆为20070924。

  贾某使用白蛋白一个多月后,突然全身水肿,头疼剧烈,眼睛也睁不开……医生分析可能是患者家属购买的“人血白蛋白”质量有问题,提醒家属马上更换药品。其家人又托人从其他渠道紧急弄来3支白蛋白。使用后,贾秀兰的浮肿有些消退,血液内白蛋白的含量也明显上升,尽管保住了性命,却成为了“植物人”。

  后经权威部门检验证实,贾某家人自购的人血白蛋白是假药,其中的蛋白质含量仅为5.1%,与国家要求95%以上的标准相差甚远。贾某的家人遂即向警方报案,警方和药监部门介入调查。最后查实假人血白蛋白出自该院急救车驾驶员徐某之手。随后,徐某被警方逮捕,参与卖药的护士受到医院警告处分,调离护士岗位,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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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后,贾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医院则认为,医院的护士确实向患者家属卖了假药,但这是私下交易,药品并没有走医院的程序进入药库,医院对此事毫不知情。另外,医院对患者自购药品有明确的规定,即“患者或家属自购药品必须先向医生申请,使用药品前也需要签字确认。医生没有审查患者自购药品真伪的责任。”而贾某的家人也确实履行了这一手续。

  案件分析

  应杜绝医务人员私自售药行为

  综观本案,医患双方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令人深思。

  首先,患方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自购药品,都要到正规的药店或医院购买,不能向不具有经销资质的个人或单位购买,购买时应索要正式发票。否则,因自购药品不当而发生不良医疗后果的,患者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药品是国家严格依法管理的特殊商品,有严格的分类管理措施。但医院工作人员销售药品的行为容易使患方误解或失去提防,特别是患者的主治大夫或病房护士的售药行为。由于这种买卖行为完全是个人所为,而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因为,医院的药物销售和供应渠道都是明确而单一的,患者自行取药时,划价、取药都是在特定的场合进行,费用缴付也是特定的渠道。如果患者在医院药品供应渠道之外另行付费购药,不管药品供应方是什么人,患方都应意识到这是院外行为,与医院无关。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主治大夫或护士等医务人员向自己负责的患者销售药品后,又通过自己的治疗行为使用该药品,或者医院工作人员向患者销售药品后,相应的费用是由医院向药品供应者支付的情况下,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则另当别论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医务人员在治疗中使用患者购自非法渠道的药品,其治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应向患者作出风险说明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医院在明知药品来源非法而不予说明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应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再者,基于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医院在患者自购药品的购买和使用中应强化服务意识和管理,并严格禁止医务人员向患者销售药品。在当前医药行业良莠不齐、假药劣药危害严重的情况下,医院基于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应对患者自购药品提供必要的专业和信息服务,而不是简单地实行申请审查使用同意制度。但这种基于职业伦理的义务,不应成为医院承担自购药品法律责任的依据。理由是,患方作为心智正常的人应具有判断医药销售渠道的合法性的能力,如果由于认识不足或判断失误而造成不良后果,理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不管怎样,本案的教训仍值得医疗机构记取,应充分认识医务人员擅自向患者销售药品的危害性,加强医院管理,坚决杜绝医务人员向患者销售药品的行为。否则,如果医院明知其医务人员向住院患者非法销售药品而不予制止,甚至为其结算费用的话,医院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作者单位: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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