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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强制收治闯祸“武疯子”
2009-08-27

  【长江网讯】 (楚天金报记者胡诚实习生李梦茵)严重危害社会的重性精神病人必须强制医疗。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严重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拟规定,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精神病人必须强制医疗: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涉嫌犯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有刑事责任的;无监护人,或者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无能力看管,或者虽有监护人但不强制医疗可能会继续严重危害社会的重性精神病人。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武疯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强制医疗: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患有躯体疾病危及生命的;躯体残疾不再具有危害社会能力的;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强制医疗的其他情形。
强制医疗病人入院后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报经原批准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同意,中止强制医疗。《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是强制医疗工作的主管机关。
30%重性精神病人 有暴力倾向

近年来,重性精神病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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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9日,武汉市新洲区七里岗村27岁村民李某因精神病复发,手持冲担连刺9人,其中4人被刺死,5人被刺成重伤。2004年7月1日,黄陂区23岁的谢某,将邻居6岁男童杀死,而在1996年,谢因同样原因还杀害过一名7岁女童……据了解,武汉市现有重性精神病人约12万人,其中30%左右的患者受精神病理支配,具有暴力行为倾向。
社会各界对精神病人加强管护和进行立法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去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针对精神病患者的保护和治疗进行了综合性立法。而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则是武汉市政府专门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重性精神病人制订的政府规章。

无能力负担费用的由政府“买单”

《实施办法》对强制医疗的经费保障予以了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病人享受公费医疗或者参加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者农村合作医保的,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渠道支付后不足的部分,由其本人或者监护人负担;确无能力负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同时,强制医疗病人在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负担;确无能力负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不得侮辱、虐待强制医疗病人

为保护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由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其监护人到强制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因身份不明等情形无法通知其监护人办理入院手续的,由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公安机关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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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安排强制医疗病人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不得侮辱、虐待强制医疗病人;防止强制医疗病人伤害自身或者伤害其他人;发现强制医疗病人擅自离院,应当立即寻找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原批准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等。
根据新办法,精神病人治愈后,公安机关要会同其所在地精神卫生机构、社区医疗机构及家庭共同做好后期康复,当地街道办要进行登记,建立共管机制,预防危害社会的行为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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