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通知,决定对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09年保险年度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万元。
根据09年出台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水平的通知》(常政发〔2009〕176号)精神,为努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做出以上决定。。
据初步统计,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惠及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近300人,居民医保基金将增加支出约150万元。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携带《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和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