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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011-03-1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QiXiang]法》办法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一章 总则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QiXiang]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QiXiang]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QiXiang]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QiXiang]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QiXiang]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本市气象[QiXiang]工作应当坚持公共气象[QiXiang]、安全气象[QiXiang]和资源气象[QiXiang]的发展方向,为首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以及重大活动提供气象[QiXiang]服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QiXiang]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QiXiang]事业依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QiXiang]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QiXiang]工作。未设置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QiXiang]工作由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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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务、公安、安全生产、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气象[QiXiang]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从事气象[QiXiang]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气象[QiXiang]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本市气象[QiXiang]技术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气象[QiXiang]技术规范和规程由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气象[QiXiang]科学技术研究、气象[QiXiang]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QiXiang]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QiXiang]科学技术,保护气象[QiXiang]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QiXiang]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QiXiang]信息产业,提高气象[QiXiang]工作水平。
  对在气象[QiXiang]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二章 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与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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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根据本市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送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市区、新城、人口居住密集区、开发区和气象[QiXiang]灾害多发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
  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QiXiang]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QiXiang]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QiXiang]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QiXiang]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文来自织梦
    迁移气象[QiXiang]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迁移后的气象[QiXiang]台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气象[QiXiang]设施建设布局以及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的保护标准划定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
  气象[QiXiang]台站的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不符合保护标准的,由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在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焚烧等;
  (二)种植影响气象[QiXiang]探测的农作物、树木;
  (三)设置影响气象[QiXiang]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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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置影响气象[QiXiang]探测的热源、污染源等源体;
  (五)其他影响气象[QiXiang]探测的活动。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三章 气象[QiXiang]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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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市公众气象[QiXiang]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QiXiang]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QiXiang]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市和区、县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QiXiang]台站(以下简称本市气象[QiXiang]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QiXiang]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本市的公众气象[QiXiang]预报发布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市气象[QiXiang]台站应当为国家和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定时、定点气象[QiXiang]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气象[QiXiang]信息。
  本市气象[QiXiang]台站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及时主动提供气象[QiXiang]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气象[QiXiang]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城市环境、交通、旅游、农业和火险气象[QiXiang]等级等专业气象[QiXiang]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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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频率、频道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QiXiang]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公众的视听习惯和收视效果确定气象[QiXiang]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播发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QiXiang]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QiXiang]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本市气象[QiXiang]台站负责制作气象[QiXiang]预报节目,并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QiXiang]预报节目的质量。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本市气象[QiXiang]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应当使用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QiXiang]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QiXiang]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QiXiang]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QiXiang]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QiXiang]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电信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气象[QiXiang]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QiXiang]情报、气象[QiXiang]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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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QiXiang]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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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QiXiang]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气象[QiXiang]灾害的特点,编制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QiXiang]灾害的能力。
  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QiXiang]灾害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三)气象[QiXiang]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QiXiang]灾害的需要和气象[QiXiang]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QiXiang]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QiXiang]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QiXiang]灾害。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对重大气象[QiXiang]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和减轻气象[QiXiang]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本文来自织梦
  本市气象[QiXiang]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QiXiang]台站根据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QiXiang]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可以利用机场、火车站、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有的公共信息播发设施,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报告气象[QiXiang]灾害。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气象[QiXiang]灾害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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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干旱、冰雹等气象[QiXiang]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防御或者减轻气象[QiXiang]灾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作业责任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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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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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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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因地制宜、趋利避害,防止破坏气候资源。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发和推广效益显著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市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技术。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组织。
  第三十五 条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在适宜的气象[QiXiang]条件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发云水资源,增加水资源量。 dedecms.com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QiXiang]设施的,由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QiXiang]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QiXiang]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本市气象[QiXiang]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使用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QiXiang]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QiXiang]信息的,由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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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以及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由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气象[QiXiang]主管机构对违反有关气象[QiXiang]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本市气象[QiXiang]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QiXiang]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QiXiang]探测资料、伪造气象[QiXiang]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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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织梦好,好织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方气象[QiXiang]事业项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的气象[QiXiang]探测系统、气象[QiXiang]通信系统、气象[QiXiang]信息处理系统、气象[QiXiang]预报系统、气象[QiXiang]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QiXiang]服务系统、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项目。
    (二)气象[QiXiang]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QiXiang]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QiXiang]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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