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相关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
五、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道路[DaoLu]挖掘单位返工。”
十、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故意损坏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设施,阻碍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功能,促进城市[ChengShi]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DaoLu]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DaoLu]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DaoLu]、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DaoLu]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DaoLu]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DaoLu]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DaoLu]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范围。
第四条 从事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DaoLu]和区、县管道路[DaoLu]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道路[DaoLu]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城市[ChengShi]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远期、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发展的需求编制草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ChengShi]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城市[ChengShi]绿化等依附于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技术规范,与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建设同步。
跨越河道的城市[ChengShi]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ChengShi]规划应当预留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桥梁的建设位置。
第十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和社会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必须经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ChengShi]总体规划和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贷款偿还、投资回报以及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桥梁设施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费用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第十六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核定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设施和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投资建设的专用道路[DaoLu]、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DaoLu]、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委托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九条 道路[DaoLu]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钢轨之间和距钢轨两米范围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距钢轨两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DaoLu]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DaoLu]产权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在执行特殊施工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其顺利通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监察管理队伍,依法行使道路[DaoLu]设施、桥梁设施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DaoLu]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DaoLu]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DaoLu]上打砸硬物,碾压炉灰、铁板,晾晒农作物等;
(三)在道路[DaoLu]上洒漏白灰、腐蚀性物质,油浸或者水泡道路[DaoLu];
(四)在道路[DaoLu]上焚烧物品、明火或者焊接作业;
(五)两吨以上的机动车擅自在里巷道路[DaoLu]和楼间甬道中通过;
(六)机动车和兽力车擅自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放;
(七)履带式车辆、铁轮车以及其他对道路[DaoLu]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DaoLu]上行驶;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损坏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DaoLu]附属设施;
(九)在非指定的道路[DaoLu]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十)在道路[DaoLu]、路肩和道路[DaoLu]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其他损坏道路[DaoLu]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道路[DaoLu]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
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DaoLu]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ChengShi]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路市场、停车场,恢复道路[DaoLu]设施功能。
第二十五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所收占路费应当用于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确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和改变占路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的占路费累进收取。
临时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不得损坏道路[DaoLu]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原状;造成道路[DaoLu]设施损坏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根据损坏面积与程度,责令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根据特殊需要,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对临时占用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单位和个人缩小占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相关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因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其他原因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
冬季不准挖掘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条 挖掘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和时间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将路面清理干净,并在三日内通知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管线事故进行抢修需要立即挖掘道路[DaoLu]的,应当同时向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口头通报,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道路[DaoLu]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DaoLu]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规定的土质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冬季除外。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二十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停放各种车辆;
(五)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
(六)擅自侵占桥孔和立体交叉桥垂直投影部分;
(七)擅自在桥梁和桥梁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以及其他悬挂物;
(八)其他各种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
第三十六条 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开启式桥梁开启时,各种船只、车辆应当在距桥梁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停泊或者停驶,待许可通行的信号发出后方可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道路[DaoLu]挖掘单位返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不服从管理的,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者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
第四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条例规定的费用的,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识别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故意损坏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设施,阻碍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占路费、道路[DaoLu]、桥梁通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道路[DaoLu]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DaoLu]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ChengShi]道路[DaoLu]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