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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2011-03-14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8 号

  《海南省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uiDing]》已经2008年11月3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海南省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uiDing]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YuChuan]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GuiDing]。
  第二条 沿海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加强对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实行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船[YuChuan]所有人或者[HuoZhe]经营人对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海事、公安边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YuChuan]应当[YingDang]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渔船[YuChuan]检验、渔船[YuChuan]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


  第六条 从事渔船[YuChuan]设计、制造和更新改造的单位应当[YingDang]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渔船[YuChuan]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持有渔船[YuChuan]检验证书、渔船[YuChuan]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按照规定[GuiDing]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助航、气象信息接收设备等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等级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持有训练合格证书;
  (四)按照规定[GuiDing]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
  (五)配备适当的海图等航海图书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GuiDing]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渔船[YuChuan]应当[YingDang]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非钢质船船长15米以上、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上或者[HuoZhe]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渔船[YuChuan]配备单边带电台、无线电对讲机以及卫星导航等设备;非钢质船船长15米以下、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下,且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的渔船[YuChuan]配备无线电对讲机或者[HuoZhe]其它移动通讯设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YingDang]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GuiDing],做好本辖区渔业电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已设立渔业电台的乡镇、村(居)委会应当[YingDang]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及时传递渔船[YuChuan]安全和气象等信息,为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第十条 渔船[YuChuan]所有人或者[HuoZhe]经营人应当[YingDang]履行下列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涉外法律、法规教育;
  (五)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遇险情况。
  船员在出海作业过程中,应当[YingDang]遵守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船员有权对渔船[YuChuan]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可以拒绝上船作业。


  第十一条 渔船[YuChuan]所有人或者[HuoZhe]经营人应当[YingDang]为出海渔民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等措施鼓励渔船[YuChuan]所有人或者[HuoZhe]经营人为出海渔民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和渔船[YuChuan]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渔船[YuChuan]出海作业应当[YingDang]实行跟帮(组)生产制度,同帮(组)渔船[YuChuan]负有互助互救的责任。
  渔船[YuChuan]跟帮(组)出海作业可按作业方式、作业海区进行组织,以乡镇为单位编帮(组),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渔业生产企业所属渔船[YuChuan]由企业自行编帮(组)出海作业。
  第十三条 渔船[YuChuan]跟帮(组)出海作业应当[YingDang]做到同帮(组)船同出同行,渔船[YuChuan]不得擅自脱帮(组);确需脱帮(组)的,应当[YingDang]向带帮(组)船船长和所属村(居)委会报告。
  同帮(组)渔船[YuChuan]在航行或者[HuoZhe]作业时,应当[YingDang]保持5海里以内的距离;超过5海里的,应当[YingDang]向带帮(组)船长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四条 出海作业期间,带帮(组)船长应当[YingDang]每天与所属渔业电台保持通讯联络,定时报告同帮(组)渔船[YuChuan]的动态;对违反跟帮(组)生产规定[GuiDing]的渔船[YuChuan]责令改正,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GuiDing]的渔船[YuChuan]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渔船[YuChuan]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当[YingDang]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作业避让的有关规定[GuiDing]。
  第十六条 出海作业渔船[YuChuan]发生事故或者[HuoZhe]遇险的,应当[YingDang]发出求救信号,就近向岸台、海上搜救中心或者[HuoZhe]渔政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YingDang]及时协调、组织救助。禁止虚报、慌报、乱报事故或者[HuoZhe]险情。
  事故附近海域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的,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YingDang]主动救助遇险人员和渔船[YuChuan]。参与救助遇险人员和渔船[YuChuan]的,应当[YingDang]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海上搜救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渔船[YuChuan]之间或者[HuoZhe]渔船[YuChuan]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当事人应当[YingDang]互相通报船名及船籍港等情况;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应当[YingDang]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渔船[YuChuan]与渔船[YuChuan]之间发生碰撞事故应按规定[GuiDing]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接受渔港监督机关的调查处理。
  渔船[YuChuan]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应按规定[GuiDing]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渔船[YuChuan]超越核定航区和超抗风等级航行或者[HuoZhe]进行海上作业。
  渔船[YuChuan]在海上收到作业海域热带气旋、强风警报时,应当[YingDang]根据实际情况或者[HuoZh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HuoZhe]就近返港避风。
  带帮(组)船长应当[YingDang]统一组织同帮(组)渔船[YuChuan]避风,保证同帮(组)渔船[YuChuan]在热带气旋、强风天气时的安全。
  第十九条 避风渔船[YuChuan]抵达港口后,船长应当[YingDang]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者[HuoZhe]所属企业及当地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回港避风的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YingDang]统计回港避风的渔船[YuChuan]船数和渔民人数,及时、准确的向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渔船[YuChuan]回港避风情况。
  禁止渔船[YuChuan]在气象部门未解除热带气旋、强风警报前出海作业。
  第二十条 渔船[YuChuan]进出渔港应当[YingDang]向当地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渔船[YuChuan]在渔港内停泊时,应当[YingDang]在指定的停泊区域停泊,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污等工作,并安排船员值班。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擅自进行明火作业;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YingDang]经当地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渔船[YuChuan]擅自搭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确需临时搭客的,应当[YingDang]依法申请船舶检验,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GuiDing],没有依法取得资格证书或者[HuoZhe]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范围从事渔船[YuChuan]设计、制造、改造的,由沿海市县渔政渔港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GuiDing],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沿海市县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对船长或者[HuoZhe]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GuiDing]跟帮(组)生产或者[HuoZhe]擅自脱帮(组)的;
  (二)带帮(组)渔船[YuChuan]未按规定[GuiDing]报告同帮(组)渔船[YuChuan]动态的;
  (三)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遇险渔船[YuChuan]不救助的;
  (四)擅自关闭通讯联络设备的;
  (五)虚报、谎报、乱报事故或者[HuoZhe]险情的;
  (六)收到热带气旋、强风警报不按规定[GuiDing]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HuoZhe]就近返港避风以及在热带气旋、强风警报解除前出海作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GuiDing],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沿海市县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对渔船[YuChuan]所有人或者[HuoZhe]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GuiDing]为渔船[YuChuan]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GuiDing]履行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海洋渔船[YuChuan]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GuiDing]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HuoZhe]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GuiDing]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GuiDing]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GuiDing]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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