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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2011-03-14

第 126 号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第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YingDang]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及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YingDang]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YingDang]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JunRen]、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JunRen]、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YingDang]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JunRen],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军人[JunRen]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JunRen]、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JunRen]、带病回乡退伍军人[JunRen]、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JunRen]遗属、病故军人[JunRen]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JunRen]、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JunRen]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JunRen]、复员军人[JunRen]、带病回乡退伍军人[JunRen]、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JunRen]遗属、病故军人[JunRen]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JunRen]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JunRen]、残疾军人[JunRen]、复员军人[JunRen]、带病回乡退伍军人[JunRen]、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JunRen]遗属、病故军人[JunRen]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YingDang]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JunRen]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YingDang]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YingDang]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和社会各界应当[YingDang]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分别为现役军人[JunRen]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应当[YingDang]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军人[JunRen]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分级负担。军人[JunRen]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JunRen]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JunRen]、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军人[JunRen]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JunRen]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RenMinZhengFu]发布的《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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