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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1-03-1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9 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法〉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法》办法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PuTongHua]和推行规范汉字,鼓励国家[GuoJia]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加强对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的领导,将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YongZi]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YuYanWenZi]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GuoJia]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PuTongHua]和规范汉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用语用字[YongZi]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YongZi]的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地名中用语用字[YongZi]的管理和监督;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YongZi]的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PuTongHua]和规范汉字使用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YongZi]的管理和监督;
  (九)卫生、体育、旅游、商业、金融、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YongZi]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GuoJia]机关应当[YingDang]以普通话[PuTongHua]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YongZi]。
  国家[GuoJia]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YingDang]使用普通话[PuTongHua]。
  国家[GuoJia]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YingDang]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YingDang]以普通话[PuTongHua]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YongZi]。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YingDang]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服务行业应当[YingDang]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YongZi];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PuTongHua]为服务用语。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YingDang]以普通话[PuTongHua]为基本用语: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 电影、电视剧用语;
  (三)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 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YongZi]应当[YingDang]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YongZi]: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YongZi];
  (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YongZi];
  (三)影视屏幕用字[YongZi];
  (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YongZi];
  (五)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YongZi];
  (六)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YongZi];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YongZi]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YingDang]配放规范汉字标牌。
  面向公众的标志牌匾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YingDang]使用规范汉字。横行排列的应当[YingDang]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的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第十三条 普通话[PuTongHua]水平测试等级按照国家[GuoJia]规定分为三级六等,最高等级为一级甲等,最低等级为三级乙等。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PuTongHua]水平应当[YingDang]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GuoJia]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PuTongHua]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对前款所列人员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PuTongHua]等级标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YingDang]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GuoJia]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当[YingDang]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PuTongHua]水平。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PuTongHua]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PuTongHua]水平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普通话[PuTongHua]水平测试,颁发普通话[PuTongHua]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PuTongHua]水平测试执行国家[GuoJia]《普通话[PuTongHua]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使用与管理的评估制度。评估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部门对在国家[GuoJia]通用语言文字[YuYanWenZi]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YingDang]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YingDang]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语言文字[YuYanWenZi]工作部门可以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以普通话[PuTongHua]为工作语言的国家[GuoJia]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YongZi]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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