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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201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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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号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AnQuan]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AnQuan]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AnQuan]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AnQua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AnQuan]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AnQuan]有关的活动,应当[YingDang]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ChuanBo]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AnQuan]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AnQuan]管理应当[YingDang]遵循安全[AnQuan]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YingDang]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AnQuan]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AnQuan]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第五条 天津海事管理机构[JiGou](以下简称海事机构[JiGou])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AnQuan]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AnQuan]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根据通航环境安全[AnQuan]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ChuanBo]交通管制区、安全[AnQuan]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AnQuan]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AnQuan]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AnQuan]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JiGou]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限时航行; (二)限速航行; (三)航道单向航行;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第八条 海事机构[JiGou]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AnQuan]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ChuanBo]安全[AnQuan]、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YingDang]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YingDang]符合船舶[ChuanBo]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ChuanBo]安全[AnQuan]靠离造成妨碍。 第十条 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AnQuan]支持保障系统应当[YingDang]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YingDang]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JiGou]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YingDang]向海事机构[JiGou]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YingDang]经海事机构[JiGou]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YingDang]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海事机构[JiGou]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AnQuan]评估。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YingDang]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AnQuan]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AnQuan]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ChuanBo]应当[YingDang]符合海上作业安全[AnQuan]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YingDang]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ChuanBo]航行安全[AnQuan]的活动: (一) 航道、港池、安全[AnQuan]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 第十七条 船舶[ChuanBo]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YingDang]符合通航安全[AnQuan]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YingDang]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JiGou]报告。 海事机构[JiGou]负责监督船舶[ChuanBo]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YingDang]采取措施保障船舶[ChuanBo]航行安全[AnQuan]。 第十八条 船舶[ChuanBo]装有船舶[ChuanBo]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YingDang]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船舶[ChuanBo]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JiGou]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YingDang]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ChuanBo]航行应当[YingDang]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AnQuan]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ChuanBo]或者设施的安全[AnQuan]。 第二十条 船舶[ChuanBo]进出船舶[ChuanBo]报告区时应当[YingDang]向海事机构[JiGou]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二十一条 船舶[ChuanBo]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YingDang]采取有效的安全[AnQuan]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第二十二条 船舶[ChuanBo]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YingDang]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YingDang]向海事机构[JiGou]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ChuanBo]在冰期航行时,应当[YingDang]采取相应的安全[AnQuan]措施保证航行安全[AnQuan]。 第二十四条 船舶[ChuanBo]锚泊应当[YingDang]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AnQuan]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YingDang]向海事机构[JiGou]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JiGou]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船舶[ChuanBo]锚泊时,应当[YingDang]在船上留有足以保证船舶[ChuanBo]安全[AnQuan]的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锚泊船舶[ChuanBo]不得进行过驳作业,但依法取得船舶[ChuanBo]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船舶[ChuanBo]引航活动应当[YingDang]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引航员引航应当[YingDang]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ChuanBo],并在规定的区域登离被引领船舶[ChuanBo]。 第二十七条 为船舶[ChuanBo]指泊应当[YingDang]遵守海上交通安全[AnQuan]规定,并与航道、港池、码头或者泊位的设计能力、使用用途和实际水深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船舶[ChuanBo]进出船坞时应当[YingDang]由船坞引领人员进行引领。 船坞引领人员应当[YingDang]具有相应的引领知识并接受海事机构[JiGou]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船舶[ChuanBo]作业应当[YingDang]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AnQuan]作业区内进行,除加油、加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并靠装卸货物。 船舶[ChuanBo]在港区内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等作业的,应当[YingDang]采取有效的安全[AnQuan]防护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海事机构[JiGou]书面备案。 第三十条 海上通信应当[YingDang]使用规定的通信频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海上通信秩序,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无线电遇险通信频道。 第三十一条 船舶[ChuanBo]、设施的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ChuanBo]的航行安全[AnQuan]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YingDang]适当遮蔽。 第三十二条 举办海上娱乐活动应当[YingDang]提前向海事机构[JiGou]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上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YingDang]保证其活动使用的船舶[ChuanBo]符合海上交通安全[AnQuan]要求,并接受海事机构[JiGou]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AnQuan],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海事机构[JiGou]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二)按照船舶[ChuanBo]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三)开敞式船舶[ChuanBo]的船员和乘客应当[YingDang]穿着救生衣; (四)船舶[ChuanBo]应当[YingDang]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或者追逐; (五)乘客应当[YingDang]在规定区域上下船; (六)航行途中不得并靠过客; (七)不得从事违反海上交通安全[AnQuan]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永定新河需要提闸调水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YingDang]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机构[JiGou]。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船舶[ChuanBo]安全[AnQuan]。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提闸调水的,应当[YingDang]及时通知海事机构[JiGou]。 第三十六条 通航水域架空桥梁和船闸的管理单位应当[YingDang]保证其开启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AnQuan]时,管理单位应当[YingDang]及时通知海事机构[JiGou]。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AnQuan]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YingDang]立即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妨害,并向海事机构[JiGou]报告: (一) 船舶[ChuanBo]或者设施搁浅、沉没; (二) 码头设备、设施落水; (三) 船舶[ChuanBo]属具、货物落水等。 对无法自行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组织打捞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海事机构[JiGou]发现海上交通安全[AnQuan]隐患时,应当[YingDang]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对航行安全[AnQuan]造成影响的,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妨碍船舶[ChuanBo]航行安全[AnQuan]的,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设施,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事机构[JiGou]提供真实信息、资料的,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人命、财产安全[AnQuan]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海事机构[JiGou]应当[YingDang]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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