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ZhengFu]令
第 168 号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ZhengFu]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吴新雄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行为,减少决策[JueCe]失误,提高决策[JueCe]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ZhengFu]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JueCe]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ZhengFu]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ZhengFu]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ZhengFu]决策[JueCe]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应当完善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ZhengFu]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JueCe]机制,实行依法决策[JueCe]、科学决策[JueCe]、民主决策[JueCe]。
第五条 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ZhengFu]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JueCe]权。
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政府[ZhengFu]秘书长、政府[ZhengFu]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行使决策[JueCe]权。
决策[JueCe]咨询机构、政府[ZhengFu]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建议的提出和决策[JueCe]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ZhengFu]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ZhengFu]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JueCe]建议,经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确定;
(二)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JueCe]建议,报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确定;
(三)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JueCe]建议,直接进入决策[JueCe]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ZhengFu]、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JueCe]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JueCe]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ZhengFu]决策[JueCe]的,可以向政府[ZhengFu]提出决策[JueCe]建议;政府[ZhengFu]办公厅(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JueCe]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 政府[ZhengFu]作出重大行政决策[JueCe]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ZhengFu]作出重大行政决策[JueCe]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对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JueCe]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JueCe]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JueCe]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JueCe]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JueCe]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JueCe]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JueCe]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JueCe]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ZhengFu]决策[JueCe]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JueCe]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JueCe]备选方案征求政府[ZhengFu]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JueCe]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JueCe]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JueCe]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JueCe]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JueCe]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ZhengFu]决策[JueCe]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JueCe]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JueCe]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应当建立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JueCe]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JueCe]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ZhengFu]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JueCe]事项涉及多位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JueCe]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JueCe]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应当建立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在决策[JueCe]作出前交由政府[ZhengFu]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JueCe]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JueCe]。
第十六条 决策[JueCe]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ZhengFu]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JueCe]方案草案提请政府[ZhengFu]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政府[ZhengFu]讨论决策[JueCe]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JueCe]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JueCe]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ZhengFu]讨论决策[JueCe]方案草案,由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ZhengFu]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ZhengFu]讨论决策[JueCe]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 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提出决策[JueCe]意见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提出决策[JueCe]意见后,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政府[ZhengFu]作出重大行政决策[JueCe]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ZhengFu]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条 政府[ZhengFu]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对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JueCe]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决策[JueCe]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JueCe]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确保决策[JueCe]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JueCe]执行单位落实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政府[ZhengFu]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政府[ZhengFu]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JueCe]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ZhengFu]办公厅(室)负责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JueCe]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ZhengFu]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应当建立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JueCe]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JueCe]。
决策[JueCe]执行单位发现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JueCe]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ZhengFu]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ZhengFu]提出。政府[ZhengFu]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JueCe]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JueCe]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JueCe]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JueCe]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JueCe]而不作出决策[JueCe],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决策[JueCe]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ZhengFu]重大行政决策[JueCe]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ZhengFu]、县级以上人民政府[ZhengFu]所属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JueCe]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