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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志愿服务[ZhiYuanFuWu]条例 (2005年11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志愿服务[ZhiYuanFuWu]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ZuZhi]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ZuZhi]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ZhiYuanFuWu]是指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ZuZhi]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ZuZhi]登记或者注册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ZuZhi]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ZhiYuanFuWu]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第五条 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ZuZhi]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ZuZhi]和公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宣传志愿服务[ZhiYuanFuWu]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ZuZhi]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ZuZhi]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ZuZhi]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ZuZhi]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并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ZhiYuanFuWu]证、志愿服务[ZhiYuanFuWu]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ZuZhi]根据需要可以在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设立基层志愿服务[ZhiYuanFuWu]机构。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ZuZhi]的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计划并组织[ZuZhi]实施;(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用于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的资金、物资;(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五)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六)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的制度、措施;(七)履行志愿者组织[ZuZhi]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ZuZhi]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志愿者组织[ZuZhi]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ZuZhi]提出申请并登记或者注册,成为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组织[ZuZhi]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ZuZhi];(二)参加与志愿服务[ZhiYuanFuWu]有关的培训;(三)对志愿者组织[ZuZhi]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者组织[ZuZhi]为其参加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ZhiYuanFuWu]。 第十五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ZhiYuanFuWu]承诺;(二)遵纪守法;(三)维护志愿者组织[ZuZhi]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四)保守志愿服务[ZhiYuanFuWu]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ZuZhi]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 (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服务;(六)支教助学;(七)拥军优属;(八)大型社会活动;(九)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ZhiYuanFuWu]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ZuZhi]提出申请,志愿者组织[ZuZhi]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考查,并就可否进行服务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ZuZhi]与志愿服务[ZhiYuanFuWu]对象之间应当就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签订志愿服务[ZhiYuanFuWu]协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志愿服务[ZhiYuanFuWu]事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ZhiYuanFuWu]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ZuZhi]对志愿者组织[ZuZhi]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资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志愿者组织[ZuZhi]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ZhiYuanFuWu]的宗旨和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ZuZhi]、志愿者及对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ZuZhi]、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ZhiYuanFuWu]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ZhiYuanFuWu]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ZhiYuanFuWu]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接受志愿服务[ZhiYuanFuWu]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志愿服务[ZhiYuanFuWu]的志愿者提供所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在志愿服务[ZhiYuanFuWu]过程中,由于志愿者组织[ZuZhi]的过错,致使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ZuZhi]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 条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ZuZhi]安排的志愿服务[ZhiYuanFuWu]过程中,因有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ZuZhi]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ZuZhi]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 条在志愿服务[ZhiYuanFuWu]过程中,因志愿服务[ZhiYuanFuWu]对象的过错对志愿者或者志愿者组织[ZuZhi]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ZhiYuanFuWu]对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假冒、盗用志愿者组织[ZuZhi]或者志愿者名义、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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