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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降低医疗费"减负"门槛
2009-08-24

  海市政府网站4日公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的通知,降低了原先规定中可享受医疗费用“减负”待遇的认定门槛,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公平性。

  根据规定,上海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人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有关人员,其自负医疗费用超出比例部分可减免90%。此次政策调整将超出比例部分即“减负门槛”作出下调,下调后将可惠及8类人员。

  8类人员“减负门槛”降低

  ■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在职职工年收入未超过上海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上海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减负门槛”从50%调整为40%;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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