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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11-03-1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公告

第 66 号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
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一府两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
  第四条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执法检查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提出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等。
  第五条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室)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等。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
  第十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会议报告。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织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委托执法检查项目,应当事先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协商确定。受委托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室)负责送交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一年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也可以委托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务委员[ChangWuWeiYuan]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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