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XiCang]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的工作立足于历史条件,遵循了慎重稳进的方针 按照“十七条协议”的规定,西藏[XiCang]是应该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的。但是,整个协议的贯彻执行不可能一蹴而就,各项条款由规定变成现实是需要相应条件的。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并非单纯地建立一个中央在西藏[XiCang]地方的代表机关,而是一个关系西藏[XiCang]和平解放后地方政权建设,并牵动和影响协议其他条款实施的重大问题,需要一个主、客观条件不断成熟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 1952年4月1日,中央指示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和西藏[XiCang]工委并西南局:“在西藏[XiCang]地区工作,既须坚持既定协议的执行,又须了解各种情况,从具体情况出发,经过许多必需经过的步骤和曲折,以达稳步执行协议的目的。”这一指示充分体现了党在民族工作中慎重稳进的方针,成为中央执行“十七条协议”的基本方略。 西藏[XiCang]和平解放初期,中央认为西藏[XiCang]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的条件还不成熟。1952年4月6日,中央在《关于西藏[XiCang]工作的方针》中指出:“我们在目前不仅没有全部实行协定的物质基础,也没有全部实行协定的群众基础,也没有全部实行协定的上层基础,勉强实行,害多利少。” 针对中共中央西南局1952年4月2日关于西藏[XiCang]当前工作重点、藏军改编、社会改革和部队供应等问题的基本认识,中央指出,只有一点值得考虑,就是短期内改编藏军和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是否可能和得策的问题,认为目前不要改编藏军,也不要在形式上成立军分区,不要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中央之所以不急于在西藏[XiCang]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主要原因在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害怕”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也就是说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的上层基础还比较薄弱。 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XiCang]致敬团代表时说:“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和改编藏军是协议上规定了的,因为你们害怕,我通知在西藏[XiCang]工作的同志,要他们慢点执行”,“今年害怕,就待明年执行;如果明年还害怕,就等后年执行。” 在和平解放后的一段时期内,西藏[XiCang]地方的政权组织体系包括3个方面:党的领导机构是中共西藏[XiCang]工作委员会[WeiYuanHui],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自1952年3月起兼任该委员会[WeiYuanHui]书记;根据“十七条协议”关于中央“不予变更”西藏[XiCang]的“现行政治制度”的规定,原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噶厦)行使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职权;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WeiYuanHui]和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WeiYuanHui]与原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并存,都直属政务院和后来的国务院领导。 西藏[XiCang]不再成立军政委员会[WeiYuanHui],适应了全国形势的变化和西藏[XiCang]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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