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胡新桥 3月1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分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作为湖北省检察系统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发言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形成后,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健全完善,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推动国家“法制”、“法治”建设,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FaLv]专业、从事检察工作30多年的法律[FaLv]人,我真心地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而高兴和自豪。”敬大力代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形成的基础上,应当实现新的跨越,要从三个方面努力:首先,要更加重视法律[FaLv]实施。法律[FaLv]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的形成解决了“法制”中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FaLv]实施,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 敬大力代表认为,当前存在的影响法律[FaLv]实施的突出问题很多,当务之急是保证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法律[FaLv]实施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尊崇、敬畏法律[FaLv]的理念。建议中央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抓好“六五”普法教育;重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FaLv]监督机关的重要作用,保障国家法律[FaLv]统一正确实施。 其二是更加重视完善法律[FaLv]体系。建议全国人大把修改和完善法律[FaLv]制度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注重法律[FaLv]修改和完善工作。 敬大力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一是将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用法律[FaLv]的形式固定下来,譬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收一级,由上一级检察院批捕的改革,应当在刑诉法的修改中得以体现。二是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而言,建议及时修改197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三是总结22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FaLv]监督工作的决定或决议等地方性法规的做法,适时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FaLv]监督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监督体系。 其三是更加注重执法、司法和法律[FaLv]监督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建设。执法、司法和法律[FaLv]监督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即是法律[FaLv]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FaLv]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包括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执法、司法和法律[FaLv]监督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建设,如听取司法机关的报告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FaLv]监督工作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司法和法律[FaLv]监督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建设,实际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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