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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5条限购细则
2011-03-15

  点击查看>>>上海出台5条限购执行细则(全文)

  在出台“新国八条”上海细则及房产税试点细则后,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再次出台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5条细则。除取得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HeTong]时,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FangDiChan]销售、经纪业务。

  “限购5条”规定,1月31日起,在上海购买住房,申请房地产[FangDiChan]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非上海户籍人士购房时,房地产[FangDiChan]交易中心需查验纳税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明。已办理合同[HeTong]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且违反限购规定的,交易中心不再受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证明。

  房地产[FangDiChan]开发企业、房地产[FangDiChan]经纪机构在签订售房合同[HeTong]、经纪合同[HeTong]时,应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对已签售房合同[HeTong]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FangDiChan]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FangDiChan]企业应配合办理解除合同[HeTong]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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