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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2011-03-14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1 号

  《北京市储备[ChuBei]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储备[ChuBei]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储备[ChuBei]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ChuBei]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LiangShi]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ChuBei]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ChuBei]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ChuBei]粮,是指市政府储备[ChuBei]的用于调节北京市粮食[LiangShi]供求总量,稳定粮食[LiangShi]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LiangShi]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 市储备[ChuBei]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ChuBei]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ChuBei]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ChuBei]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负责市储备[ChuBei]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ChuBei]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ChuBei]粮补贴,对市储备[ChuBei]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ChuBei]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ChuBei]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拨付市储备[ChuBei]粮补贴;对市储备[ChuBei]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储备[ChuBei]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 市储备[ChuBei]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ChuBei]粮。具体办法由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ChuBei]粮。
  第七条 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ChuBei]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储备[ChuBei]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对市储备[ChuBei]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备[ChuBei]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ChuBei]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执行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五)建立健全市储备[ChuBei]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
  第九条 北京市建立市储备[ChuBei]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制定。


  第十条 北京市加强市储备[ChuBei]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市储备[ChuBei]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ChuBei]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备[ChuBei]粮实际库存数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ChuBei]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第十二条 市储备[ChuBei]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LiangShi]的质量状况进行。
  第十三条 市储备[ChuBei]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市储备[ChuBei]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ChuBei]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ChuBei]粮的建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ChuBei]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LiangShi]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储备[ChuBei]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市储备[ChuBei]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动用市储备[ChuBei]粮,由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备[ChuBei]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ChuBei]粮。
  第十七条 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市储备[ChuBei]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ChuBei]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储备[ChuBei]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市储备[ChuBei]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出入库要求的,由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ChuBei]粮的,由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市储备[ChuBei]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LiangShi]行政管理[XingZhengGuanLi]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立储备[ChuBei]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区、县的储备[ChuBei]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储备[ChuBei]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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