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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2011-03-14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 号

  《上海市旅馆[LvGuan]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旅馆[LvGuan]业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LvGuan]经营行为,保障旅客[LvKe]和旅馆[LvGuan]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LvGuan]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LvGuan]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LvGuan],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LvGuan]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LvGuan]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行业发展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LvGuan]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LvGuan]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YingDang]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信息系统)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建立旅馆[LvGuan]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LvGuan]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LvGuan]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信息服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LvGuan]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YingDang]提供旅馆[LvGuan]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八条(发展报告)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定期汇总、分析本市旅馆[LvGuan]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旅馆[LvGuan]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服务质量评定)
  本市实行旅馆[LvGuan]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旅馆[LvGuan]服务质量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馆[LvGuan]标准化评定。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旅馆[LvGuan],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旅馆[LvGuan],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旅馆[LvGuan]标准化评定。
  第十条(行业协会)
  旅馆[LvGuan]相关行业协会应当[YingDang]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旅馆[LvGuan]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旅馆[LvGuan]的不同类型,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LvKe]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旅馆[LvGuan]设立)
  设立旅馆[LvGuan]的,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
  在旅馆[LvGuan]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的,应当[YingDang]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连锁经营)
  在本市实行旅馆[LvGuan]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YingDang]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YingDang]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旅馆[LvGuan]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YingDang]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旅馆[LvGuan]连锁经营,是指2家以上旅馆[LvGuan]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旅馆[LvGuan]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住宿预订)
  旅馆[LvGuan]接受住宿预订的,应当[YingDang]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告知旅客[LvKe]。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根据所接受的预订保留客房。由于旅馆[LvGuan]的责任致使旅客[LvKe]不能入住的,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旅客[LvKe]要求旅馆[LvGuan]继续履约的,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安排旅客[LvKe]入住附近区域同等或者更高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LvGuan],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委托预订)
  旅馆[LvGuan]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YingDang]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在办理住宿预订时,应当[YingDang]向旅客[LvKe]提供真实、可靠的旅馆[LvGuan]信息。
  第十五条(住宿押金)
  旅馆[LvGuan]向旅客[LvKe]收取住宿押金的,应当[YingDang]在办理住宿预订或者入住登记时与旅客[LvKe]约定押金数额,并出具收取押金的凭证。
  旅客[LvKe]应付的住宿和其他费用少于住宿押金的,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在结账时将余额退还旅客[LvKe]。
  第十六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示)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费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
  旅馆[LvGuan]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YingDang]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住宿时间结算)
  旅馆[LvGuan]与旅客[LvKe]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LvKe]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LvKe]确认。
  旅馆[LvGuan]与旅客[LvKe]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LvGuan]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LvKe]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LvKe]。
  旅客[LvKe]结账后仍需要短暂停留的,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为旅客[LvKe]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规范)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制定服务规范,载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向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或者放置副本供旅客[LvKe]查阅。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旅馆[LvGuan]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第二十条(设施用品维护)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保证旅客[LvKe]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旅馆[LvGuan]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损坏,影响旅客[LvKe]正常住宿的,应当[YingDang]立即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或者更换后仍影响正常住宿的,应当[YingDang]根据旅客[LvKe]的要求更换客房或者退房。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LvKe]住宿安全。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LvKe]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旅馆[LvGuan]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YingDang]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旅游管理等部门备案。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遇有可能危及旅客[LvKe]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及时疏散旅客[LvKe],协助伤患旅客[LvKe]就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贵重物品保管)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旅客[LvKe]登记入住时,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告知旅客[LvKe]可以在住宿期间将贵重物品委托其保管。旅馆[LvGuan]接受旅客[LvKe]委托保管物品的,应当[YingDang]办理保管手续,并向旅客[LvKe]出具保管凭证。
  贵重物品保管期间,未经旅客[LvKe]同意,旅馆[LvGuan]不得检查、使用或者允许他人检查、使用所保管的物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停放)
  旅馆[LvGuan]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旅客[LvKe]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YingDang]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秩序维护制度。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按照本市关于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为旅客[LvKe]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LvKe]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二十五条(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旅馆[LvGuan]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旅馆[LvGuan]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对因旅馆[LvGuan]责任造成的旅客[LvKe]人身、财产损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经营)
  旅馆[LvGuan]将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YingDang]查验承租人的相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约定经营内容、经营秩序维护等事项。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督促承租人依法经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YingDang]予以劝阻,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节能环保)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采取措施引导旅客[LvKe]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LvKe]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适时汇总旅馆[LvGuan]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限制吸烟)
  本市推行旅馆[LvGuan]限制吸烟制度。
  有条件的旅馆[LvGuan]可以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或者设置专门的禁烟住宿楼层。
  第二十九条(无障碍设施)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
  旅馆[LvGuan]应当[YingDang]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邮件传递)
  旅馆[LvGuan]提供代收代发邮件服务的,应当[YingDang]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邮件收发,并设置登记册,做好相关记录。
  旅馆[LvGuan]收到旅客[LvKe]交付寄送的邮件,应当[YingDang]向旅客[LvKe]出具收件凭证;向旅客[LvKe]交付代收的邮件,应当[YingDang]经旅客[LvKe]签收。
  第三十一条(旅客[LvKe]住宿权)
  旅客[LvKe]享有平等的住宿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旅馆[LvGuan]不得拒绝旅客[LvKe]住宿:

  (一)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的;
  (三)携带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或者影响旅馆[LvGuan]正常经营的动物、危险物品的;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旅馆[LvGuan]的客房没有空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旅客[LvKe]客房使用权)
  旅客[LvKe]登记入住后,享有独立使用客房的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旅客[LvKe]允许,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LvKe]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LvKe]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持相关证件执行公务的;
  (三)旅馆[LvGuan]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四章 重大节庆活动旅馆[LvGuan]住宿保障

  第三十三条(重大节庆活动旅馆[LvGuan]住宿保障预案)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建立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旅馆[LvGuan]住宿需求分析系统,并制定相关保障预案。
  本条规定的重要节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本条规定的大型公共活动,是指国家或者本市组织、主办的大规模会议、展览、庆典、体育赛事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重大节庆活动的信息指引)
  在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来沪旅客[LvKe]住宿量预测,并向旅馆[LvGuan]提供相关服务指引。
  在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及之前一周,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逐日发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LvGuan]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住宿服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大型公共活动家庭临时住宿)
  在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标准的家庭提供临时住宿服务。
  家庭临时住宿服务以自愿申请、统一标准、集中评定、保障安全为原则,参照旅馆[LvGuan]进行管理。
  家庭临时住宿服务的相关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市旅游、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
  旅游、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旅馆[LvGuan]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的,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馆[LvGuan]进行联合重点检查:
  (一)逢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的;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的;
  (三)旅馆[LvGuan]受到有关部门多次处罚或者旅客[LvKe]多次举报、投诉的。
  第三十七条(信息通报)
  旅游、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YingDang]及时相互通报旅馆[LvGuan]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公布)
  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对旅馆[LvGuan]发生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汇总、建立记录。
  旅馆[LvGuan]违法行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相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举报投诉的处理)
  旅客[LvKe]发现旅馆[LvGuan]有违法行为或者与旅馆[LvGuan]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客[LvKe]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YingDang]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客[LvKe];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YingDang]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旅客[LvKe]。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及时汇总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
  旅馆[LvGuan]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照规定明示客房种类、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和其他服务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公示或者放置旅馆[LvGuan]服务规范,并报送备案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治安管理)
  旅馆[LvGuan]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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