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1-03-1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3 号

  《北京市信息[XinXi]化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14日

 

北京市信息[XinXi]化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 
  第三章 信息[XinXi]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信息[XinXi]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章 信息[XinXi]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XinXi]化管理,加快信息[XinXi]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信息[XinXi]资源开发利用、信息[XinXi]技术推广应用、信息[XinXi]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信息[XinXi]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将信息[XinXi]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XinXi]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XinXi]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XinXi]化发展的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YingDang]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XinXi]化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XinXi]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XinXi]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经市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国家机关编制的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应当[YingDang]符合本市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YingDang]会同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XinXi]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XinXi]化标准。 
  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信息[XinXi]资源开发利用、信息[XinXi]技术推广应用、信息[XinXi]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YingDang]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XinXi]化标准。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信息[XinXi]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XinXi]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XinXi]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XinXi]技术应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对在信息[XinXi]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 本市鼓励信息[XinXi]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市民的信息[XinXi]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XinXi]技术应用能力。 
  本市建立并完善基础课程体系,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XinXi]技术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YingDang]开展信息[XinXi]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二章 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

  第十条 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YingDang]依法进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政府投资的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应当[YingDang]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YingDang]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内的信息[XinXi]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XinXi]化工程。 
  第十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XinXi]化工程年度计划,由市和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XinXi]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YingDang]通过同级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XinXi]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YingDang]通过同级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的审查。 
  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信息[XinXi]化工程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XinXi]安全、信息[XinXi]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不符合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和本条所规定审查要求的信息[XinXi]化工程,不予审查和审批通过。 
  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应当[YingDang]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已建信息[XinXi]化工程的整合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YingDang]组织进行信息[XinXi]化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XinXi]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XinXi]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YingDang]邀请信息[XinXi]化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信息[XinXi]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XinXi]化工程的单位应当[YingDang]对信息[XinXi]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XinXi]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YingDang]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XinXi]内容更新,加强信息[XinXi]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XinXi]安全保障工作。 
  本市信息[XinXi]化工程建设中应当[YingDang]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信息[XinXi]技术和产品。

第三章 信息[XinXi]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XinXi]资源采集工作的管理。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YingDang]依法采集政务信息[XinXi],加强对政务信息[XinXi]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XinXi]更新,保证政务信息[XinXi]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XinXi]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市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XinXi]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XinXi]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XinXi]资源目录内的信息[XinXi]。 
  第十八条 本市统一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YingDang]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单位应当[YingDang]为本市国家机关提供信息[XinXi]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YingDang]建立健全政务信息[XinXi]公开工作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XinXi]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XinXi]公开目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XinXi]。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YingDang]依法建立政务信息[XinXi]公开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为市民提供信息[XinXi]公开服务。 
  第二十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YingDang]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XinXi]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XinXi]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YingDang]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XinXi]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XinXi]共享交换平台,为各国家机关共享交换政务信息[XinXi]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使用政务信息[XinXi]资源目录中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XinXi]。政务信息[XinXi]需求单位应当[YingDang]就需要共享的信息[XinXi]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与提供单位主动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政务信息[XinXi]需求单位应当[YingDang]将有关情况报请同级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引导和规范对政务信息[XinXi]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XinXi]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征信活动时,应当[YingDang]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采集的信息[XinXi]应当[YingDang]在信息[XinXi]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鼓励在政府采购、市场监管、信贷、商务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

第四章 信息[XinXi]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XinXi]网络从事商务活动,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制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XinXi]化发展指南,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XinXi]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市统筹城乡信息[XinXi]化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农村信息[XinXi]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XinXi]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鼓励通过信息[XinXi]化手段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实用信息[XinXi]服务,开发、利用涉农信息[XinXi]资源,开展面向农民的信息[XinXi]化知识和技能培训。 
  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YingDang]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信息[XinXi]网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XinXi]服务活动的,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YingDang]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XinXi]、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XinXi]。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YingDang]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XinXi]、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XinXi]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YingDang]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YingDang]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连互通。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当[YingDang]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市或者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YingDang]按照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第三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的网站应当[YingDang]按照规定与本市政务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统一网站风格、标识和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本市国家机关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应当[YingDang]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市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息[XinXi]化成果展示和交流,对先进的信息[XinXi]技术、产品进行示范推广。

第五章 信息[XinXi]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信息[XinXi]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三十三条 信息[XinXi]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YingDang]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XinXi]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相应投入,同步开展信息[XinXi]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工作,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YingDang]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YingDang]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市组建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信息[XinXi]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立信息[XinXi]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机制,为发生公共服务信息[XinXi]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为全市应急指挥体系提供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和信息[XinXi]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XinXi]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XinXi]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对信息[XinXi]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XinXi]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信息[XinXi]化等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XinXi]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察、信息[XinXi]化及政府信息[XinXi]公开主管部门对有关国家机关政务信息[XinXi]采集、公开、共享和信息[XinXi]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YingDang]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XinXi]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XinXi]化知识、技能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YingDang]组织对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XinXi]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XinXi]化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XinXi]向同级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XinXi]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XinXi]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XinXi]化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XinXi]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XinXi]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机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XinXi]的;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未依法进行安全保护等级备案、审批的;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进行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或者未进行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等级技术测评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XinXi]资源目录内信息[XinXi]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 
  第四十七条 对于信息[XinXi]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XinXi]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XinXi]等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XinXi]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XinXi]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浙江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南省人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