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号
《天津市治理车辆[CheLiang]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规定》已于2009年7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CheLiang]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CheLiang]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CheLiang]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CheLiang]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CheLiang]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CheLiang]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BuMen]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CheLiang]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BuMen]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移送行业主管部门[BuMen]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uMen]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uMen]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CheLiang]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CheLiang]装运货物。超过车辆[CheLiang]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的,由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uMen]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车辆[CheLiang]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车辆[CheLiang]。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BuMen]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CheLiang]。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CheLiang]。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BuMen]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CheLiang],由公安交管部门[BuMen]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CheLiang],由公安交管部门[BuMen]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车辆[CheLiang]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车辆[CheLiang]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车辆[CheLiang]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CheLiang]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CheLiang]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管理部门[BuMen]查处超限[ChaoXian]超载[ChaoZai]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JiaoTongYunShu]经营企业或者车辆[CheLiang]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BuMen]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BuMen]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BuMen]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BuMen]。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BuMen]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BuMen]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BuMen]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