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管规范市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FangDiChan]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FangDiChan]开发企业、各房地产[FangDiChan]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FangDiChan]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FangDiChan]转移登记[DengJi]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FangDiChan]登记[DengJi]技术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FangDiChan]预告登记[DengJi]或转移登记[DengJi]时提交。 2、房地产[FangDiChan]开发企业、房地产[FangDiChan]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FangDiChan]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FangDiChan]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FangDiChan]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FangDiChan]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FangDiChan]转移登记[DengJi]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FangDiChan]转移登记[DengJi]时一并提交。 4、房地产[FangDiChan]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预告登记[DengJi]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在受理转移登记[DengJi]时,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凡预告登记[DengJi]已查验的材料,在办理房地产[FangDiChan]转移登记[DengJi]时不再提交。 5、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DengJi]或转移登记[DengJi]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DengJi]或转移登记[DengJi];已办理预告登记[DengJi]、尚未办理转移登记[DengJi]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DengJi];已办理转移登记[DengJi]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DengJi]。凡不予受理预告登记[DengJi]或转移登记[DengJi]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FangDiChan]交易、过户通知》。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DengJi]系统中予以注记。 三、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房地产[FangDiChan]企业妥善处理因违反限售规定不予办理房地产[FangDiChan]登记[DengJi]引发的解除合同等问题。对房地产[FangDiChan]企业违反限售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并将违规的房地产[FangDiChan]企业名单提供给市局,由市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FangDiChan]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统一提交市规土、税务、工商、银监、公积金等部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局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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